呼伦贝尔市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一、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处理级别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流程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2.旗市区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法院起诉
政府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流程图:

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
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