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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先进高效的地籍调查体系——不动产地籍调查工作“十三五”回顾与“十四五”展望

2021-05-04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不动产官微公众号



    “十三五”期间,我国地籍调查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支撑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构建统一的不动产地籍调查制度,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不动产登记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期,地籍调查、海籍调查、房产测量等服务于各类登记的权籍调查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亟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度。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3月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对不动产各项权籍调查实施一体化调查,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等。41号文印发标志着基本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41号文要求,攻坚克难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面对普遍存在的部门之间衔接不顺畅、档案资料移交不到位、已有调查成果质量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欠缺等各种困难,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迎难而上、加班加点开展补充调查、补充测绘、房屋落宗、房地关联、成果整理等工作,千方百计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不少地方还创新建立科学规范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机制,理顺各方关系,细化技术路线和成果要求,规范调查实施、成果审核、检查入库各环节,保障了不动产登记的安全和效率。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改革新生事物,工作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对工作要求把握不准,个别地方出现了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7年8月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明确要求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特别是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切实做到权籍调查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逐步健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体系,全力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平稳高效运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伊始,考虑到权籍调查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迫切需要,编制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作为2015年41号文的附件,印发全国实施,提出在继续沿用现行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的基础上,从调查内容、调查基础、单元设定和编码、调查成果要求等方面协调一致,避免现行标准间的技术差异,为全面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规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基础。2015年,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基础上,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作为2015年41号文的附件印发,提出了不动产单元的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2016年7月,为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编码工作,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0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地籍区(子区)划分和国家级汇交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行,2017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2019年3月,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2019)正式发布,并于同年10月施行。


    持续提升不动产权籍调查水平,服务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不动产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其中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各地通过深化存量数据整合、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权籍调查工作机制、优化调查技术路线、强化成果审核把关、促进成果沿用共享等措施,不断提升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力杜绝重复测绘、重复收费乱象,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有效助力了“登记难”“登记慢”等问题的解决。北京、上海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参评城市持续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优化地籍调查成果服务,有力助推我国在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排名提升。

在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部先后印发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文件,制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地籍调查部分等技术规范。各地因地制宜、灵活采取多种技术方法,全力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同时,为支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

    此外,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全流程地籍调查“一码管地”、全覆盖地籍调查、三维地籍等试点工作,不少地方还积极推进“多测合一”改革,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在地籍调查工作中的应用,探索建立更先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初期,为尽快统一各类调查,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部将原来国土部门的地籍调查、住建部门的房产测量、海洋部门的海籍调查等统一整合为“权籍调查”。随着工作的推进,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已将“权籍调查”统一回归为“地籍调查”,建立“大地籍”概念,根据调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地籍调查分为不动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同步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制度。研制《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作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的附件印发实施,明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的相关要求,提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方法,建立包含登记单元划分与编码、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等内容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体系。在此基础上,国家层面从2019年开始,按照统一标准对国家公园、大江、大湖等重点区域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数据建设工作。各地也逐步开展省级和市县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展望“十四五”,我们将根据中央要求和部统一部署,持续创新构建更加先进高效的地籍调查体系,更好支撑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

    一是构建完善地籍调查标准体系。包括研制出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不动产部分和自然资源部分)、地籍数据库标准(不动产部分和自然资源部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与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等,进一步健全科学的地籍调查技术体系,为不动产地籍调查、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地籍成果管理和应用等提供技术依据。

    二是推动构建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土地管理各阶段地籍调查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等,实现调查工作整合衔接、数据统一审核管理、调查成果共享沿用,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和单元表贯穿全流程各环节,支撑“一码管地”落地实施,构建“源于地籍、归于地籍、规范统一、互认共享”的先进高效的地籍和土地管理模式,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

    三是全力推进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提供关键的基础支撑。

    四是积极推进城镇全覆盖不动产地籍调查工作,夯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房地一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地籍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林权地籍调查,建设全域全要素地籍数据库,构建地籍“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产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