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原权利人): 苏善岩
不动产坐落: 健康办海晨嘉园18号楼5-201号
房屋用途: 从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82.03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任佩淑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70-8110470
呼伦贝尔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2024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