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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公告

  根据《《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异议登记事项已失效,现予以注销。相关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现予以公告。 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2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予以异议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